随着疫情的反复,一些地区可能受到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如这期间,员工为了生计选择兼职赚取外快,公司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这次带来一个典型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方面的问题
01
受疫情影响,某纺织公司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安排员工陈某放假并自2020年4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
2020年5月,陈某因经济困难找了份兼职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后纺织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并于2020年5月28日向陈某发出通知,表示陈某在轮岗排休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某公司造成严重影响,要求其马上予以改正,否则后果自负。
2020年7月1日,陈某回到纺织公司上班,但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纺织公司以经营生产受疫情影响为由安排陈某放假近半年,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向陈某发放工资,且存在拖欠放假期间工资(2020年4月的工资至7月23日才支付)的情形,可见纺织公司的安排对陈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按照之前劳动合同正常履行,在此情况下陈某在放假期间临时到案外人公司上班,系陈某在特殊时期为自主救济的行为,对此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亦不会对陈某完成某公司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定,陈某与纺织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于放假期满后回某公司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纺织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03
最后,提醒各位: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的同时也对劳动者产生了严重影响,应允许劳动者在合理范围内采取自我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