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在先使用的字号与他人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司法认定的问题。
字号权是企业等商业主体对其名称中的字号享有的权利,通常以文字形式出现,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业不能随意使用他人在先已登记的字号。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可以是汉字、图形、数字、颜色、三维标志、声音等,用于区分不同商品、服务的来源,保护的范围以类别为限,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性。一个有字号的市场主体不一定有商标,没有商标的市场主体可以使用企业字号显示自己经营者的身份及商品、服务来源,此时字号功能与商标功能相通,用来识别商品、服务来源。当字号进行商标性使用时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近年来不同企业间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情形时有发生。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商标使用在先,字号使用在后。因字号的使用方式不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具体而言,如果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常规性使用,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此时使用字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相关产品来源等产生误认,字号使用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第二种情形是字号使用在先,商标使用在后,在该情形下是否保护字号的在先使用权,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字号经过长时间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产生了商标的功能,在处理此类字号是否具有在先使用优先权纠纷时通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支持字号的在先使用权。另外,在一定条件下,在先使用字号权利人可以诉在后商标使用人构成不正当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商标使用均指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需通过主观上是否具有使用意图和客观上是否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仅仅只是注册了商标,而未实际使用,或未在核准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均不构成对商标的有效使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
本案中,早在2016年李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就以“欧某某某”名义对外销售家具,远销多省份,且相继以“行政区划+欧某某某+行业+组织形式”的形式将“欧某某某”注册为不同形式的市场经营主体。“欧某某某”作为商业标识经长期使用,产生了一定影响,具有类似商标的使用特点、类似商标的影响力及向商标转化的潜力,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认定被告欧某某某沙发对“欧某某某”有在先使用权。赵某某注册周村区欧某某某沙发店进行经营及注册抖音号“欧某某某沙发”进行宣传并未超出在先使用范围。此外,原告涂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对注册商标进行有效使用,故其所诉权利得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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