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就是违约责任条款。违约损失赔偿作为违约责任中适用范围最广的方式,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损失赔偿制度而言,明确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又是其关键所在。
下面就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合同中违约条款的法律风险。
违约损失的赔偿: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就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
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
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02
1、法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
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一般是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约定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的。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
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
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03
因此,拟定违约条款时,应明确违约损失赔偿的条款,增加关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差旅费等损失由违约方赔偿的责任条款。同时,在磋商及订立合同时,应对违约可能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进行充分的阐述和释明,以确保在对方违约时,能够保证充分获得违约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