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些公司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在其中附加一些不合规的条款,例如放弃加班费等。
那员工与公司订立了放弃加班费协议,事后是否还能主张加班费?
这次带来一个典型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方面的问题。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
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
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加班时间的工资报酬,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
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03
最后总结
最后,温馨提示各位,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