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426
某游乐场突然停业,负责售票的另一方公司以违约为由要求游乐场赔偿损失。违约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损害事实?
案情简介
萌童公司于2019年起在济南某商场发行“亲子年票”,并以每套258元的价格对外出售。项目合作方包含悠悠公司在该商场经营的场馆“游乐小镇”。萌童公司与悠悠公司签订《包售合作协议》,约定萌童公司承诺包售“游乐小镇”亲子票5000张,每张40元,总共20万元,于萌童公司发行的“亲子年票”中使用;悠悠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待年票用户,款项从萌童公司预存款中扣除。2022年8月,经用户投诉,萌童公司得知“游乐小镇”突然停止接待亲子年票用户,后经联系发现该场馆已停止营业,大门紧锁。经查明,悠悠公司收取20万元包售款,截止2022年8月还剩余15万余元未被消费。萌童公司认为悠悠公司无法继续正常接待萌童公司用户,已严重违反约定,要求悠悠公司支付预付款及名誉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悠悠公司辩称,“游乐小镇”只是该年票包含的可游玩景点之一,萌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由于悠悠公司停业给萌童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故不同意萌童公司的要求。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