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198
民间借贷中可能涉及复杂的经济往来,借条就成为了这一活动的重要证据。借条出现裁剪痕迹时,就可能导致信息不完整或失真,使得借款的时间、金额等关键细节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又该如何审理?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韩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故刘某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诉讼中,刘某提交了韩某出具的借条一张,但该借条明显具有裁剪痕迹且未有落款时间,在韩某提交载有双方结算内容及时间的欠条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刘某应承担继续举证证明案涉借贷关系存续的责任。刘某虽提交了2014年7月24日的取款凭证,但仅凭该取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该次取款与本案借款之间存在关联性。综上,在案涉借条形成时间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由本案原告、借条持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刘某向韩某出具的欠条,刘某关于韩某应偿还其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