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17类合同的一般条款,同时在“合同编”的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各类合同应具备的一般条款。本文将相关条文加以整理,并就合同条款订立时应予注意的要点作以简要介绍,以飨读者。
1.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3.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4.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5.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四百条第二款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6.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7.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8.供用电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9.借款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10.保证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11.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12.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13.保理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14.承揽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1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17.技术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18.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条款
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1.《民法典》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2.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3.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4.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
5.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6.合同缺少非必备条款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缺少的非必备条款,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
7.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8.合同的质量条款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物采用的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质量责任、验收等。
9.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的确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10.在协商确定履行期限条款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日期的具体含义。
11.合同是否约定履行地点,可以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而定。
12.如果合同的履行方式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不能自由约定。
13.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约定。
14.合同的一般条款不是每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和实际需要对合同的内容作出约定。
15.合同示范文本本身不属于格式合同,其对当事人订立合同仅起参考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6.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由当事人约定而形成的主要条款,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