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时,经常会遇到按何时的标准计算问题。
比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职工死亡时标准还是按主张时标准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职工受伤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还是按伤残鉴定时或者主张工伤待遇时的标准计算?
对此,以下3个案例分别对相关费用起算时间节点作出了详细的法理阐释。
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8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本案中,赵中海于2021年10月17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以2010月17日发生工伤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具体数额为847180元(42359元×20倍)。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第3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及上述规定,刘秀岩死亡时其儿子刘博16周岁,符合供养亲属的条件,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刘博享受抚恤金的期间是从刘秀岩死亡的次月开始到其年满18周岁时终止,支付标准按照刘秀岩工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30%进行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案中,张大超虽然退休时月工资为4040.6元,但其受伤时,即2008年5月前12个月的平均为1144.75元。依据上述规定,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18316元,计算方式应当为1144.75元/月×16个月。(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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