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被告枣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被告杨某某(担保人)三方就某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签订《三方协议》,由担保人杨某某收取承包人某某集团缴纳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给发包人某某置业;承包人某某集团向发包人某某置业另行缴纳90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因发包人和担保人自身原因无法取得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致使项目无法施工,发包人和担保人应连带返还承包人缴纳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协议最后一条约定,“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捺印)履约保证金900万元到账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某某集团进场施工。截至2021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某某置业转账履约保证金共计600万元。2021年9月25日,原告因被告履约不能请求二被告退还之前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对已施工工程量进行核算并支付相应工程款。对此被告辩称案涉《三方协议》设置了生效要件,即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捺印)履约保证金900万元到账后生成效,因原告未按约定缴纳900万元履约保证金,故该《三方协议》未生效。
被告某某置业辩称其未收到被告杨某某转交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杨某某自认其代被告某某置业向案外人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68万余元的钢材款,剩余款项未付。案涉工程共计支付钢筋款68.8270万元,原告某某集团主张其代被告某某置业向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的钢筋材料款,并同意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38.8270万元,被告杨某某、某某置业对此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杨某某返还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
二、被告枣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470871元及利息(以144708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17830.79元;
上述一、二、三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本案中《三方协议》、《退场清算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条件必须合法且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即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成就与否的不确定性,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内容不能成为条件。本案中,“缴纳9000000元履约保证金”是原告某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该义务明确且确定,原告某某公司是否缴纳该保证金是合同履行的结果,合同履行结果的不确定不是条件的不确定,故案涉《三方协议》不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三方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对原告主张的100万元保证金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案涉《三方协议》签订前,原告某某公司即向被告杨某某支付了保证金100万元,在原告某某公司从案涉工程退场后,被告杨某某对该100万元应付返还义务。被告杨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协议约定将该100万元保证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置业公司返还100万元保证金的主张,被告某某置业公司亦辩称其未收到被告杨某某的100万元转款,且在原告与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中,也未对该100万元保证金是否应由被告某某置业公司予以返还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置业公司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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