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倡导无纸化办公的当下,许多关于工作的交流在邮件、聊天软件上。
如果员工通过邮件提离职后又反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有权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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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3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
出于环保及成本控制的考虑,该公司一直倡导无纸化办公。
2014年11月3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某收到李某发来的邮件,称:“出于个人发展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望公司批准。”
王某与公司管理层商议后邮件回复李某,邮件内容为:“经公司讨论研究,尊重您的个人意愿。
同时,出于对您个人发展的考虑,您无需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请您与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即可离职。最后工作日为2014年11月5日,公司将支付您工资至最后工作日”。
李某离职后,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停缴了社会保险。
2015年2月2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自己并未辞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并未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因此他通过电子邮件辞职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其与公司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方认为:公司一直倡导无纸化办公,公司员工平时的工作沟通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李某通过其专属邮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方有理由相信这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其辞职申请进行回复后,李某也未表示异议。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公司无需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
02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邮件证据显示李某是通过其专属邮箱向公司发送邮件提出辞职申请,且李某在得到公司的回复后,便与人员办理了交接手续后于2014年11月5日离开公司,之后未再上班。
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李某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的辞职申请,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李某称自己并未辞职,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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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
虽然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在仲裁、诉讼中运用,但是鉴于电子数据易被篡改的特性,希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取证时注意证据的客观性。最好采用公证的形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同时有其他证据予以辅佐,这样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采信度。
虽然本案中,仲裁委采信了李某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了辞职申请,但是对于辞职这类比较特殊的行为,还是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纸质的辞职申请并签署姓名。这将有利于未来发生争议后的举证。